“房嫂”举报人需有“免于恐惧的自由”
www.fjnet.cn?2013-02-21 09:23? 林永芳?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切莫以为陈秀萍只是 “一个人的紧张”。虽然“房嫂”事件尚无定论,但撇开这次“死亡威胁”本身的真伪不论,举报人们经常要面对的,确实是实实在在的“深喉困境”,是一个个打击报复举报人、甚至滥用公权力清算 “深喉”的活案例。譬如2008年阜阳李国福因举报“白宫书记”而离奇死亡,若非媒体聚焦追问,幕后黑手张治安很难得到应有的惩处。事实上,明里暗里“修理”举报人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像张治安及其打手那样被追究刑责的例子却极其少见。十几年前,新华社山西分社《记者球探体育比分:》杂志社记者高勤荣在发出多篇揭黑报道之后被陷害入狱8年,虽经各界人士奔走呼吁,迄今仍未洗白。至于故意泄露举报人身份、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人之类行径,更是屡见不鲜。 按理说,无论被举报者还是其利益相关方,倘若一被举报就出手报复,无异于自证其罪,不是明智而是愚蠢。可李国福、高勤荣殷鉴不远,若能寄望于相关各方的“明智”和“理性”,这世上还会有那么多明目张胆的报复陷害事件发生吗? 说到底,唯有尽快造好那只名叫“举报人保护制度”的铁笼,才有可能关住那只名叫“报复”的魔兽。国外早已有成熟的举报人保护制度;而同是华人世界的香港廉署,也专门成立了证人保护机构,负责执行证人保护计划,必要时对列入保护的对象进行全天候武装保护,确保万无一失。目前,廉署收到的举报信超过70%属于实名,可见举报人对它的高度信任。而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举报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刑诉法》第84条、《刑法》第254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6条以及纪检、监察、公安、纪委等部门在各自出台的部门规章中都对举报人的保护作出了规定。条文不可谓不多,可眼下,众多规定中“竟无一个是男儿”——— 既没有明确平时“谁来贯彻、谁来操作”,也没有规定危急时刻谁来负责保护举报人和追究打击报复者。如此规定,焉能雄起? 是时候了,明确责任,尽快将“举报人保护制”落到实处。尽力给举报人撑起一方免于恐惧的天空。(海峡导报) |
- 心情版
-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 [ 02-21]举报公款大吃大喝更应重奖
- [ 02-21]福建“房嫂”被举报月余进展如何
- [ 02-21]威胁举报者谁是操纵者
- [ 02-20]激发民众举报热情不能靠悬赏
- [ 02-18]悬赏举报地下排污别是监管打太极
- [ 02-18]潍坊“悬赏十万”求举报,诚意几何?
- [ 02-06]公安房爷多次被举报为何无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