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5月13日,山东济宁兖州区公安局发布的一条案情通报微博,引发网友热议。该局通报称,兖州一名21岁网友不满车被贴条,发帖骂了交警,之后被行政拘留5天,@兖州公安称该网友“公然对人民警察进行侮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当事网友则告诉记者,他实际被拘3天,已被释放,之后他被公司开除了。(5月14日《南方都市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可以拘留5天,但“侮辱”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不包括机关或社会组织,网友的“吐槽”显然是针对兖州交警部门的,何谈“侮辱”?从这个角度看,兖州公安执法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据。 兖州警方对充斥网络的其他网络谩骂视而不见,偏偏只挑对自己的“侮辱”搞选择性执法,这种“又当球员又当裁判”的行为不得不让人质疑滥用公权。其实如今网络暴力猖獗,对不文明行为略施薄惩也不为过,但从国家社会的层面上看,滥用公权比违停、辱骂公安的行为要恶劣百倍,不仅与法治化进程背道而驰,也严重的损害了政府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 昨天晚间,兖州公安局做出公开道歉,称撤销处罚决定。这是亡羊补牢,犹未为晚,还是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图/李宏宇 文/蒋 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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