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不追究“喝酒死”者的责任,但也别随意给“喝酒死”者戴上灿烂的光环。 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却导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今年初发生在安徽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7月28日,祁门县公安局与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亲属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并签字。祁门县公安局局长汪华峰称,对朱璘之死是参照因公牺牲标准处理。(8月7日《北京晨报》) “因公牺牲”是个褒义词。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慷慨献出生命的行为,称为“因公牺牲”。想不到的是,“因公牺牲”被用在参与工作接待晚餐中“喝酒死”的民警朱璘头上。“因公牺牲”被赋予了新的含意,成了“因公款喝酒身亡”,这样的词意颠覆,不仅是赔偿或补偿问题上的经济问题,更因为关系到那些真正“因公牺牲”者的名誉,关系着未来“因公牺牲”的认定。 平心而论,朱璘之死,参与工作接待的人都会觉得有愧,而让其亲属得到最好的补偿,也算是对死者的告慰。不过,明明是“喝酒致死”,却不惜毁掉“因公牺牲”这个词语,这个动静有点儿大了。盛名之下,其实难副。“喝酒致死”的民警朱璘会因“因公牺牲”觉得愧疚和难安,真正“因公牺牲”的烈士、军人等,恐怕也会因多了这样一位“喝酒死”的灵魂而感到不满与愤慨。 据报道,1月8日,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教导员康光辉与民警朱璘等5人到闪里派出所学习交流。当晚,闪里派出所安排有13人参加的“工作晚餐”,共饮白酒6瓶、啤酒11瓶。就餐结束,朱璘下楼时突然往前倒,同行的另一民警没拉住,朱璘就侧着头部着地。朱璘后被送医救治,最终于6月13日去世。这样的“工作晚餐”形式明显违反规定,即使不处分,也不应该对晚餐后倒下的朱璘以“因公牺牲”论。 红花尚须绿叶扶持。朱璘“因公牺牲”,其他同事应得到相关方面的嘉奖才符合情理。可是,同样是喝酒,死去的是“因公牺牲”,健在的却受到各种处分。5月20日,祁门县纪委、县监察局对没有正确履行管理职责的教导员康光辉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对闪里派出所所长郑小武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让死者亲属补偿多一点,也不能把“因公款喝酒身亡”说成是“因公牺牲”,否则,太不严肃了。 过去也出现过因接待喝酒而死的案例,虽然赔偿死者亲属会有太多的争议,但对“工作餐”“喝酒死”,不能无原则地定性。如果“喝酒死”被认定为“因公牺牲”,那可能因为“榜样”的力量,造就出若干个“因公牺牲”者;更关键的是,神圣的“牺牲”被用在了一个“喝酒死”的民警身上,不仅缺乏正义性,反而很荒唐。可不追究“喝酒死”者的责任,但也别随意给“喝酒死”者戴上灿烂的光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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