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3000多名法院新闻发言人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并且强调欢迎媒体“查岗监督”,似乎法院工作公开透明的春天要到来了。有媒体还真的进行了查岗监督,结果虽然不尽如人意,能够联系上的只有六成,然而人们还是坚信这个制度设计的方向是对的,需要得到认真贯彻。然而,笔者担心的并非完全是发言人联系不上从而这个制度如何得到更严格执行的问题,更是担心这些发言人准备好了吗? 诚然,公权力的行使原则上都应当公开透明,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法院的任何推进信息公开制度的努力都是属于方向正确的,正如国务院新闻办一局局长郭卫民所认为的,此次公开发言人的名单和联系方式的做法是法院系统新闻发布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进展。然而,应当注意到,法院与政府所行使的公权力的性质是不同的。政府的运作代表了公共利益,因此,原则上所有的信息都应当公开,让人民知道,涉及国家秘密等的才能够除外。而法院行使的是审判权,它所涉及的主要是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因此,它的运作主要应当向当事人公开,从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让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是首先向社会公开。在某种意义上,它还应当与媒体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审判工作独立进行,免于媒体的干扰。事实上,实践中的确出现了很多媒体未审先判干扰审判的情形。 笔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基本的规定,但由于没有相关立法,是否为普通老百姓所理解?如果脱离上述理解,大搞法院的信息公开,就可能事与愿违。它会使老百姓认为如此就可以有问题找法院发言人。不仅老百姓难以理解,法院发言人似乎也没有做好准备。比如有发言人说,如果有人咨询法律问题,就先在自己法律知识范围内进行讲解,不懂的就让他向别人请教。这些表态看起来是负责、敬业的态度,然而,由于发言也是一种公权力的行使,它本身并不负责法律的解释,即使是在自己知识范围内的讲解也极有可能引发误导。 笔者认为,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应当是在程序上多向当事人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然对于法院的行政工作的信息,如统计资料信息的发布等,则不在此列。而这些,则首先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公权力行使的信息公开进行立法规范,而不能变成法院自身的“大联欢”。 夏正林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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