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2015年第二场双周协商座谈会在京召开,全国政协委员和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围绕“残疾人权益保障”积极建言献策,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2015年02月02日《光明日报》) 如果说贫穷和落后反映社会主义社会的进步程度,那么残疾人的数量和生活状况则反映着社会的文明程度。我国有8500多万残疾人,约占人口总数的6.34%,涉及近2.8亿家庭,残疾人口数量与涉及家庭之多,确实令人惊叹。据中国残联贫困残疾人实名制调查统计显示,2013年度全国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6.7%,雪上加霜的是,残疾人的医疗保健支出较高,进一步降低了残疾人家庭在其他方面的支出,使残疾人家庭的生活质量明显落后。不难想象,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和处境很糟糕。笔者认为,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途中,必须要时刻把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和处境放在第一要务,时刻对照反思不足,真心真意为残疾人着想。 早在1982年《宪法》,就已经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对残疾人保障作出原则性规定。1990年12月28日,我国第一部《残疾人保障法》获得通过,使残疾人的宪法性权利具体化。同时,国家还颁布了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2007年3月30日我国加入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使我国残疾人权利获得了国际法层面的保护。 从制度层面看,残疾人权利在我国的立法保护已有三十多年的发展。可为何残疾人的数量仍在加大?残疾人处境仍旧很糟糕?这就说明了我国制度还停留在大而化之的层面,在残疾人权利保护等很多方面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则,对残疾人事业关心不够细微,缺少对残疾人口致残原因及早期干预防控的对策,等等。而现实中,残疾人几乎被当作是社会的负担,全社会对残疾人的救济多是出于一种人道主义的关怀。尤其对于先天性残疾人士,更是被人们当作是“上辈造的孽”,很少得到重视。我们在各大城市,天桥上、十字路口、巷道街角,也经常性见到乞丐、讨饭的各种类型的残疾人,其处境确实令人心寒、辛酸。 笔者认为,残疾首先与正常人一样,人格应当平等。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就需要用真心、下真功。必须要建立健全操作性强的残疾人源头预防、就医康复、教育学习、工作培训、婚姻家庭、司法救济等制度办法,甚至连残疾人专用通道、专用卫生设施等方方面面都应充分考虑解决,真正让残疾人行有路、穿有衣、住有房、吃有粮、无残之外病状,让残疾人认知身残心不残,促成残疾人勇敢面对生活,活出人格和尊严。 只有始终把残疾人事业当作是社会文明程度的一面镜子,大力解决残疾人问题、保障残疾人生活、提供残疾人就业,残疾人才会真正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和改革红利。如此,全民族才会共同进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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