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公众参与环保的权利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一词源自美国1969年出台的《国家环境政策法》,随后为许多国家所效仿。世界环保事业的最初推动力量就来自公众,没有公众的参与就没有环境保护运动。1962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卡逊发表了《寂静的春天》一书,指出过量使用农药对环境和生物具有巨大破坏作用,这是现代环保思想的开端。1970年4月22日,美国2000万人参加了环保游行,这一天后来被确定为“地球日”而得到永久性纪念,这是现代环保运动的开端。 公众完全可以成为环境保护的主角,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具有相当广泛和丰富的内容。根据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主要包括:制定或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和标准;编制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征求意见稿规定,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代表可以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或监督员,对环保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环保主管部门要为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协助。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可能受直接影响的单位和群众代表可参加环保主管部门召开的听证会。征求意见稿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对本部门和下级环保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的代表也可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对本部门和下级环保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聘请环保社会组织代表、环保志愿者担任环境保护监督员,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行为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环保公众参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世界上不少国家都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公众参与环保的权利。如韩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环境权:“公民享有健康而舒适的生活和清洁的环境权” ,“国家负有促进环境保全对策的义务”,从根本上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日本环境法中有一个私人污染防治协议,协议规定较法律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对污染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制度。这种协议对配合公众压力去阻止工厂排污已在实践中发挥了令人信服的作用。 环境保护事业必须强调扩大公众参与。环境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最重要的依据,需要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确认和保障。尽管新环保法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有原则性规定,但相关内容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正在征求意见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属于部颁规章,法律层级和效力偏低,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对公众参与有所涉及,但法律位阶都不高,也不系统、不具体,可操作性较弱。为此,有必要由国务院专门出台行政法规性质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 环保公众参与亟待入法,依法保障公众参与环保的权利要由共识成为行动,为公众参与环保事业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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