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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珍机要费案贪污部分改判无罪
来源:中国台湾网 2011-08-26 编辑:唐丽萍

中国台湾网8月26日消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陈水扁、吴淑珍夫妇涉“公务机要费”、南港、洗钱等案,台湾“高等法院”今天(26日)更一审宣判,认定陈水扁、吴淑珍在“公务机要费案”的贪污部分无罪,但合议庭分别依伪造文书罪判陈水扁、吴淑珍1年8月徒刑,减刑为10个月;洗钱案部分,陈水扁、吴淑珍分别被判刑2年。吴淑珍还在南港展览馆案被依图利罪判刑9年。台“高院”合议庭订定陈水扁应执刑期为2年8月,并科罚金300万元(新台币,下同);吴淑珍应执刑期11年6月,并科罚金2200万元,褫夺公权5年。全案可上诉。

据台媒了解,陈水扁、吴淑珍夫妇等人因分别在“公务机要费”、龙潭购地、南港展览馆、陈敏熏买官案等被控贪污、洗钱,陈水扁、吴淑珍一审时分别被判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二审时改判两人有期徒刑20年、褫夺公权10年。台湾“最高法院”去年11月间将龙潭案、陈敏熏买官案判陈水扁、吴淑珍17年6月徒刑定谳,将“公务机要费”、南港、洗钱等案发回更审。(中国台湾网 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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