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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明确校车管理规定 校车半年一检
来源:东南网 2012-09-01 编辑:唐丽萍

福州警方明确相关细则,9月20日前必须提出申请

核发的校车标牌需放在前风窗玻璃下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9月1日讯(记者 张伟 通讯员 榕警)开学了,校车安全再次进入公众视线。记者昨日从福州市公安局获悉,就该市校车登记管理、资质申请以及标牌发放等工作,警方出台了具体细则。按照规定,福州市符合申请条件的学校和司机,要在9月20日前提出申请,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主动告知,避免延误。各地应在9月10日前,将经核实后的辖区校车及其驾驶人情况,通过市交巡警支队文件传输系统,发送到车管所、驾管所。

获驾校车资格至少过四道槛

警方介绍,司机要向县(市)区交巡警(交管)大队提出校车驾驶资格申请。后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审核完毕。

司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被允许开校车: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值得一提的是,对审核通过的校车司机,警方要在其驾照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这样以后现场执法时,就可一目了然。同样,如果被取消校车司机资格,该司机的驾照上也会专门签注。记者了解到,除了违反以上所述4个条件,如果司机自己提出注销申请的,或者患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都会被注销驾驶校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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