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黄穗事件”的持续发酵,多名前世界冠军被委以“官职”但却在其位不谋其职的状况浮出水面。此种尴尬怪像,不仅折射出举国体制的制度弊端,更是有违干部任用原则、有悖社会公平正义的违法之举,必须依法予以问责和纠正。
运动员为国出征,通过顽强拼搏勇夺金牌的确可喜可贺,社会对其付出的艰辛与汗水予以重奖,比如发给奖金、赠予房产等,当属情理之事,但动辄拿“官帽”奖赏,就显得过于功利和随意。也许,有关部门“官赏”运动员的初衷是基于爱护人才和留住人才的考量,但干部管理有其既定的任用原则和民主程序,随意拿“官帽”作顺水人情,不仅严重冲击了干部任用工作的正当性和严肃性,而且有辱“官帽”本身的尊严和含金量。难道中国的官员已经价如敝帚、多如牛毛到可以随便送人的地步?而“被官员”者“身在其位不谋其职”的不珍惜、不领情、不稀罕,更陷“授官者”以一相情愿、自作多情的“单相思”尴尬。
尽管“被官员”的运动员供职的体育管理部门均属财政全供的事业单位,但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下,其干部使用当在参照我国《公务员法》的管理范畴。根据《公务员法》第83条规定: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据此,人们不禁要问,对“身在其位不谋其职”的“官化”运动员,有关部门是如何执行工作纪律并实施年度考核的?处理“挂空职”、“吃空饷”问题,不能止于对失职的“被官员”者的免职和停薪,还应当严肃追究“授官者”用人不当和疏于管理的渎职责任,并让其对随意浪费纳税人钱财的挥霍行为买单。
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爱护和留住人才的关键不是封官赐职,而是如何科学合理地用其所长。“千里马”可以驰骋疆场,但用其耕地却未必如牛。金牌运动员心仪赛场,可以夺冠但未必适宜为官。一些运动员对当地政府的委官“不谋其职”明确说“不”,充分表明了他们志向不在官场。拿自己对官本位的热衷度心不在焉的运动员之心,势必适得其反和自取其辱。
运动员“身在官位不谋官职”的尴尬警示我们,“体而优则仕”作为举国体制衍生的畸形怪胎,不仅是违背国家相关法律,伤及社会公平正义、涉嫌以权谋私的违法行为,也是导致当事人不屑、“授官者”尴尬、公众质疑的出力不讨好的荒唐之举。破除这种三方生怨、弊大于利的潜规则势在必行。
' />我们有读书改变命运的传统,所谓“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自有黄金屋”。但是对于我们的运动员来说可就是要改写了。因为对他们来说金牌里面不仅有“颜如玉”“黄金屋”,更有许多难得的“副产品”。最重要的一项就是“乌纱帽”。纵观这些冠军们的“副处级”,他们几乎都是拿到金牌享受各种奖励之后“副产品”。因为当事单位谁也会不承认这个官帽也是奖赏中的一项,但是人们都心知肚明,没有金牌就不可能有“副处级”。
正是因为这个官帽有奖赏的性质,许多运动员也都将此当成奖牌一样,到手之后就束之高阁了。运动员当官后几乎很少有去坐班的。甚至可以说那些单位把乌纱帽“奖赏”给金牌运动员,也就压根没有打算这些“副处级”们去上班。有人送有人要,更甚至在某种情况下不能不要、不敢不要。这完全是一种“两厢情愿”的事情。这也就是问题披露后为什么一些运动员遭人唾骂还倍感冤枉的原因。
运动员官员这种几乎等于公开的“吃空饷”,有体制的原因,但更主要的是地方政府的一种追星心理在作怪。运动员夺金过后商家为了经济利益竞相追逐自不必说,各地政府部门为了博取个好名声,不仅争相献媚,塑像立碑,更是把包括乌纱帽、楼房别墅在内的种种优厚套件罗列出来,希望能把冠军们吸引到自己的地方上去。因为地方政府重奖运动员,不仅能提高地方知名度,更能体现重视体育运动的姿态,甚至有一种政绩意识。而对对地方政府来说能引进一名“金牌官员”可谓名利双收。
当官帽成了金牌的“副产品”并被奉送给运动员,这样的行为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也是对纳税人的极大不尊重,同时也更有损于政府的公信力。运动员夺得金牌为国争了光彩,应该嘉奖更应该和尊重。但所有这一切国家已经通过物质和精神的奖赏得到了体现,除此之外地方政府还要奖赏官帽,甚至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再去“锦上添花”,这不仅与理相悖,更是一种极不严肃不负责任的行为。而像黄穗这样的运动员不仅能领情,反而“挂印封金”,这不仅是地方政府的尴尬,更是一种耻辱。
' />湖南省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一职,早在2007年初就任命于当时为运动员的黄穗。尽管黄四年多没上过一天班,这个职位仍为其保留着,工资照常发放,直到近日她代表澳大利亚参加国际赛事,问题才浮上台面。
黄穗不是第一人。事实上,自2005年田亮成为第一位身兼官员身份的现役运动员后,近年来,各地已经涌现出一大批几乎不可能履行领导职责的官员运动员。
这些运动员中的一部分,确实在退役后走上了此前安排的领导岗位,但也还有一部分,乃至很大一部分人,即便从未到岗,依然可以保有头衔,并享受相关待遇。对于运动员“换跑道”,担负行政职务,外界并不惊讶;甚至,运动员为国争了光,国家给予他们一定的回报,这样的观点也并非没有市场。至于那些领头衔不“到位”的情况,出于安排和接受行为可以完全“私下”,很少为外界所知。
官员运动员不到岗,不合理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更进一步来看,那些日趋普遍的、让人习以为常的运动员变官员又是不是合理的?
不可否认,与一些国家职业运动员不同,在现有体制下成长起来的国内运动员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对于运动员来说,退役就是走向另一个完全陌生的体系,此前的一切储备都可能失效,不少人甚至面临生存困境。一个明确的领导职位,为运动员提供了一个生活出路,至少是解决了退役后的生活之忧。
在这个过程中,很容易被忽视的是,领导岗位是一个公共职位,而且还是一定级别的公共职位。将作为社会公器的公共职位,以奖励、安排这些近乎“派送”的方式给予特定的人,很难说是妥当的。对照其他国家运动员的际遇,这种奖励方式也是罕见的。表面上的官员运动员问题,其实是一个如何看待公共职位的问题。
公职人员的任用既意味着行政机构能否高效运转,更关系到社会阶层间的正常流动。也就是说,公共职位能不能开放、开放的程度指向的是社会公平。从机会公平层面而言,公共职位决不能以不透明、不公开的方式取得。
目前,基层或非领导类职位已经基本以公开招考的方式实现了公平,即使仍有地区传出招考“猫腻”,但客观地说,招考确实实现了正常化和制度化。然而,涉及到领导职位,很多时候恐怕不能说是公开透明的。将领导职位委任于运动员可能是后一种情况的表现之一。在教育科研领域,类似的情况也不少见。
客观地说,大多运动员获任的职位与其从事的运动项目有关,日后承担相关的管理工作不无可能,不排除其中的一些人凭借自己的才干和能力在另一片天地继续发光。但需要分清的是,公共职位的获得有着严格的程序性和必要的严肃性。从运动员到官员,不能是一件一个奖励、安排,一纸授命即刻到位的事情。
'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黄穗事件”让“官员化的优秀运动员”这一特殊群体进入人们的视线。这其中不乏在领导岗位上做出成绩的成功典型,但身在其位不谋其职的也大有人在。
报道显示,田亮、郭晶晶等多位优秀运动员退役之前就获得“官衔”,他们从事训练多年没有履职。2010年,山东省体育局一次性提拔了9位奥运冠军为副处级领导干部。但这些运动员兼体育官员的履职情况,也面临同样的考问。
“黄穗事件”揭开了事实的一角,让大家看到了很多地方运动员退役安置的失序与荒诞。提前透支运动员退役安置政策,已成大行其道的“潜规则”,其实质不在于解决运动员退役的后顾之忧,而是把干部身份、事业编制当“奖品”,以激励运动员继续摘金夺银。
关于退役运动员的安置,从国家到地方均有相对完善的制度。比如,很多地方明确规定,凡获得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奖励名次等条件的优秀运动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干部进行就业安置。
很多优秀运动员为国家做出了贡献,有些运动项目市场很小,妥善安置这些退役运动员合情合理。将合适的运动员安排进体育事业单位,并聘任为处级、副处级的管理人员,也合乎国家事业单位以及体育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而“黄穗事件”所暴露的最尖锐的问题就是,现役运动员能否被聘为体育事业单位的副处级官员。
据2007年人事部下发的《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在体育事业单位中,优秀运动员岗位与管理岗位并列管理。因此,优秀运动员的聘用和退役安置属两个范畴。而且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体育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这也就是说,运动员同时兼任副处级的情况是不允许的,如果要破格的话,也应该属于“确实需要”。
因而,提拔这些现役运动员为副处级干部,究竟有多少是管理工作的“确实需要”呢?田亮、郭晶晶、黄穗等人被提拔为当地某一运动管理中心的副主任之后,都很少上班。这能算“确实需要”吗?至少在公众看来,这些单位的领导编制很富余,并不需要这些奥运冠军们来搞管理、抓训练。
所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任命现役运动员为体育官员实在“没有必要”。尽管,在一些地方体育部门看来,“副处级”待遇是早晚要给的,晚给不如早给。但是,这恰恰异化了运动员退役安置制度,纯粹是将“官衔”当成“奖品”奖给了运动员。而且也没有充分尊重运动员个人的意愿,因此,才会有黄穗的“失踪”,田亮等人的长期“缺岗”。
而更恶劣的在于,这一做法违背了竞技体育精神,制造了体育伦理的悖论。试想,在国内赛场上,一个人既是运动员又是体育官员,那让裁判如何打分呢?
副处级运动员之怪现象,责任主要不在运动员,而在地方体育部门。有关方面,应该对此进行调查,并予以规范。
□新京报评论员 于德清
' />这条新闻太有“喜”感了。笔者倒不觉得中国运动员不能够代表外国参加比赛,只要他们之前没有同国家签订特别合约,他们也应该有选择在外国发展的权利。况且黄穗已经退役,如果她已经加入了澳大利亚国籍,她现在就是外国人了,效力外国又有什么不可呢?
这事“喜”就“喜”在,黄穗目前还是中国的在职公职人员,却在代表外国参加国际比赛。这似乎违背了逻辑。不知黄穗目前改变国籍没有?如果没有,作为中国的在职公职人员代表外国参加比赛,原单位却不知情,黄穗就有过错。假如黄穗已改变国籍,外国人居然还是中国的公职人员,那么就说明湖南省体育局太会造新闻了。
任命黄穗担任湖南省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一职,不知黄穗接受过没有?从报道看,黄穗自从退役后就基本没有上过班,说明她并不热心中心副主任一职,任命她担任羽毛球管理中心副主任可能仅仅是体育局的一厢情愿。体育局的热脸,或贴在了人家的冷屁股上。中心虽然从未间断给黄穗发工资,但不知黄穗领取了没有?如果没有领取过,也说明她并不领担任管理中心副主任一职的情。
这真够荒唐的。一位国家公职人员失踪三年,居然照样发工资,甚至在当地媒体上刊登寻人启事都找不到,却还是国家公职人员。国家公职人员就是这样管理的吗?国家公职人员就是如此地好混吗?!有报道称,我国养公务员多,如此“养”法,不多才怪。
失踪“公职”羽球名将效力外国,是对国内“比赛做官”体制的一个响亮耳光。给一些获取过世界冠军的人一定官职,是国内体育系统的普遍做法。你越是这样,越让这些体育明星们看不起。看来,这样做不仅每每受到社会的诟病,而且一些体育明星也不以为然。体育上取得了突出成绩,可以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奖“官职”大可不必。权力往往和责任结合在一起,某一方面体育技能超群,和具备官员岗位履职要求大相径庭。
' />一天班都没上,却被安排做了副主任;多年不在职,工资却一个不少;中国发工资,却替澳大利亚出战,这一些列现象向社会发出了一个信号:“中国发钱外国打球”绝不是小问题。
同是世界冠军,相对张尚武,黄穗的运气要好得多,还没有退役,就有人给安排好了一个比较大的官。这边工资发着,也不用上班,那边却在国外兼职;或者说给澳大利亚打球是主业,在中国当官是兼职。名利双收,薪水、社保、荣誉,一个都不少,还真想不出能有比黄穗更舒服的人。
有人因“中国发钱外国打球”说黄穗是“白眼狼”、“国家的叛徒”,其实这样说就有点过了。黄穗退役后,正像湖南省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唐辉说的“但黄穗退役后不来上班着实让他意外”,也就是说这么多年来,黄穗根本就没去“上任”。或者说,除了湖南省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在给她发工资外,黄穗跟湖南没有一点关系;而发工资,也是湖南省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一厢情愿的事情。
说句公道话,不上班工资依旧照发的责任并不在黄穗。事业单位每年度都要根据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分优秀、合格和不及格。对于不合格的界定主要是“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一直不上班的人,显示无法履行岗位职责,更无法完成工作任务,这样的人就在辞退之列。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黄穗之所以能多年吃空饷,主要这个钱来自财政,而非个人腰包,所有经手的人员都没有把国家财产当回事,是典型的渎职犯罪,必需进行追究,毕竟这不是小事。另外,黄穗吃空饷这个案子好像不是个案,建议相关部门以此为鉴进行自查自纠,做到举一反三,惩前毖后,这可能是“中国发钱外国打球”事件唯一的进步意义。
' />作为退役运动员,黄穗有选择生活和重新选择职业的自由。比如李宁退役后,可以涉入商界;比如“铁榔头”郎平也曾执教美国国家女子排球队……而真正让人讶异的,并不是黄穗的退役运动员身份,而是其身为湖南省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的体育官员身份。也就是说,这起事件最值得关注的,并不是一名国内退役冠军重出江湖效力外国队,而是一名体育官员“失踪”三年竟然依旧留薪留职。
湖南省羽毛球中心的纳闷,或正是民众的困惑:既然黄穗已“失踪”三年,且单位也刊登过寻人启事,可为什么黄穗却依旧保留职务,该中心依旧给黄穗发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章,难道不该被“予以辞退”吗?但该中心给出的解释是:之所以继续为黄穗保留职位,是因为黄穗是运动员,处理时比较谨慎。真不知道这种“谨慎”的必要性在哪里,很显然,纳税人是不会愿意拿钱去养这么个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体育官员的。
缺乏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公平的淘汰机制,体制难免成为“养庸”、“养闲”甚至养“失踪”官员的处所。副主任到底是不是退役后黄穗能胜任的?是不是优秀运动员退役后就必须以“位子”安抚和保障?体制内的每个岗位都理应是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是有限的权力资源,不是光荣院,更不是打赏的奖品。若官员不能按规章制度履行职能,那么理应去职和取消相关待遇。黄穗之所以“失踪”寻找未果却依旧留职留薪,显然是在管理机制上出了问题。
因此,黄穗事件背后的真问题,是体制管理的失序。黄穗实际所享受的,不过是屡见不鲜的“吃空饷”而已。如果缺乏严格透明的考核管理机制,由此孕育的各种荒诞绝不会止于黄穗“失踪”的离奇。
' />新华社报道,在近日举行的澳大利亚羽毛球黄金赛中,离奇“失踪”多年的前羽球世界冠军黄穗代表澳大利亚出战。据湖南省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唐辉介绍,黄穗2007年离开国家队,在她退役之前,湖南羽球中心已为她提供了副主任一职。但黄穗自从退役后就基本没有上过班,直到今年初,湖南羽球中心还在当地媒体上刊登寻人启事。唐辉透露,尽管黄穗销声匿迹,但黄穗作为副主任的工资依旧照发。原因是,“她是运动员,处理时比较谨慎”。
因为是运动员,所以处理时比较谨慎,所以还发放工资,这样的答案无法令人满意。“吃空饷”为法律所不容,黄穗曾是世界冠军,为国家争得了荣誉,但是,专业背景、所获成就,并不意味着黄穗就可以“吃空饷”,单位就可以为她“发空饷”。
湖南羽球中心是正处级事业单位,理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公务员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应予以辞退。黄穗“失踪”多年,无论她是委任还是聘任获得的副处级官员身份,都早已具备辞退条件,不仅不辞退,反而一直发放工资,本身已涉嫌违法。
退一步讲,即使出于“谨慎”考虑,保留岗位发放工资,也与《公务员法》中的考评机制相悖。依据规定,公务员需经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并以此作为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一个无法到岗更无法参加考核的官员,如何制定工资标准并发放?是有人领取工资,还是记为档案工资?一边刊登寻人启事,一边是“工资从未间断”,本身已是行为失据。
黄穗重现赛场,却是以澳大利亚选手的身份参赛,以这般方式重归大众视野,难免让一直“虚席以待”的湖南羽球中心为之尴尬。但不能不说,这种尴尬与湖南羽球中心不遵守法定原则的结果关联很大。
许多怪现象之所以发生,“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黄穗之前,有上幼儿园的孩子就领取工资的,有未毕业的学生就当了公务员的,这些个案,叠加出的是一幅对法定边界随意逾越,对法定秩序自由裁量的画面。正是因为这样的现象比比皆是,让我们难以断言:羽球国手式的离奇真的是离奇,而不是诸多离奇中的新场景。
而此事之吸引公众的特殊之处还在于,黄穗“世界冠军”的特殊身份。湖南羽球中心回应称,因为“她是运动员,处理时比较谨慎”,那么,公众不解的是,如果黄穗只是一位普通的运动员,她会享有如此“谨慎”的“优待”吗?
即便黄穗“从政”合乎惯例,实际上,其“世界冠军”的身份标签,也不该是各方违反法规的通行证。
运动员退役后去向应该尊重本人的意愿,而公务员的法规也应该遵守。在黄穗突然在澳大利亚出现之后,纳税人就有理由质问,谁为黄穗发了多年“空饷”?这一行为又如何通过了各级部门的监督、审查,谁又该为此事负责?希望,湖南有关方面给公众做出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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